結識
勞工術語定義
這是工會會堂、會議和工作現場經常使用的單字和短語的詞彙表。如果你聽到此列表中沒有的單字或短語,請隨意 向我們詢問.
仲裁
參見「申訴仲裁」和「利益仲裁」。
議價單位
特定工作場所中的一組員工,具有足夠的共同利益,可以構成集體談判的單位。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 (NLRB) 或類似的聯邦、州或地方機構通常會定義一個談判單位。
談判團隊
工會或雇主談判代表實際上會坐在談判桌上並積極參與合約談判。 SEIU Local 99 成員選舉他們的同事來代表他們加入談判團隊。
信用卡檢查
工人表達成立工會意願的過程,通常是簽署表格;雇主必須保持中立。
證書
勞資關係委員會正式承認某一員工組織是適當談判單位內全體員工進行集體談判的唯一代表。
集體談判
透過雇主代表和代表僱員的工會之間進行談判來確定僱用條款和條件的方法。
集體談判協議或合約
雇主與代表談判單位員工的工會達成的關於工資、工作時間和僱用條件的正式書面協議。
公平代表的義務
工會作為某個僱員群體的唯一談判代表,有義務公平地代表談判單位內的所有僱員處理申訴以及進行合約談判。
獨家代理
經勞工委員會認證的員工組織,有權成為適當談判單位內全體員工的唯一集體談判代理人。
搭順風車
員工未能加入與其就工資和工作條件達成合約談判的工會,但仍從該合約中受益。
附加福利
根據工會合約提供給員工的假期、節日、保險、醫療福利、退休金和其他經濟福利;這些是直接工資以外的收入。
祖父條款
合約條款規定,在特定時間之前領取薪水的員工將保留某些權利和福利,即使新員工不具備這些權利。
申訴部門
合約中所述的用於解決工作相關問題(例如濫用員工權利或違反合約)的程序。
申訴仲裁
一種爭議解決程序,由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員)聽取申訴並做出通常為最終決定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利息仲裁
在某些談判單位中,工會和管理階層之間解決合約糾紛的程序,這些談判單位涉及法律禁止罷工的特定職業群體。這些職業通常與公共安全有關(例如,醫院工作人員、警察、消防員等)。
正當防衛
雇主對僱員採取任何紀律處分必須給出的理由。只有當合約要求時,雇主才必須說明正當理由。大多數合約都有正當理由要求,將正當理由的舉證責任放在雇主身上。
勞工委員會
根據國家或州勞動關係法設立的準司法機構。其職責包括確定適當的談判單位、進行選舉以確定工人是否需要工會代表、認證工會代表僱員,以及聽取和裁決工會或雇主對不公平勞工行為的投訴。
閉鎖
雇主因勞力爭議而採取的暫停措施。停工是雇主採取的罷工措施。主要用於向員工施壓,要求他們接受新合約中的雇主條款。
失去的時間
當地方工會給予僱員官方工會時間,讓其代表工會履行代表或其他職能時,他或她有權獲得工資損失。當員工原本處於值班狀態時,這段時間是無需計入個人假期或工資損失的,並且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考慮。
完整
在向雇主尋求補救的申訴和其他法律行動中所使用的統稱。通常用於解僱和紀律處分案件,工會試圖讓被錯誤解僱或受到紀律處分的工人重返工作崗位,並補償由於雇主的不正當行為而損失的所有工資、福利或其他條件。
活動舉辦者
通常受僱於工會的人員,其工作是培訓和支持想要組成工會或解決工作現場問題的員工。
過去的練習
未寫入集體談判協議的習慣做事方式。如果過去的做法長期存在、一致且為各方所接受,有時可以透過申訴程序來強制執行。
支付股權
這個術語指的是,女性主導的工作或職業,傳統上根據責任水平和所需教育程度而被低估,其薪酬應該提高到與傳統上由男性從事的同等工作的水平。
電話銀行
有組織地給大量會員打電話,告知他們工會政策、政治活動/行動或收集資訊。這項工作通常是由會員志工在特定時間內進入工會會館並打電話給會員來完成的。
糾察隊
工人舉著標語和/或分發文學作品,抗議工作條件或雇主採取的行動。糾察是在罷工期間發生的,或作為「資訊性」糾察。該策略的目的是透過向公眾和其他工人告知不公平的工作條件或其他問題來向雇主施加壓力。
軍銜和檔案
工會的成員。該術語不適用於工會領導。
批准書
透過受影響的工會成員投票正式批准新談判的合約/協議。
代表選舉
由適當的勞工委員會或機構進行的投票,以確定先前成立的談判單位中的大多數工人是否希望由特定工會代表。
痂
在工人罷工期間繼續工作或接受就業的人。透過填補工人的職位,工賊可能會削弱甚至破壞罷工。
資歷
根據員工為雇主服務的年資,在裁員、召回、升遷、調動、休假累積、排班、輪班分配等方面給予員工優惠。
工作坊或現場管理員
在工作場所內履行工會職責的一組僱員的工會代表。例如:處理申訴、招募新成員和監督合約履行。工會管事通常由其他工會成員選舉產生或由工會高級官員任命。工會管事在處理工會事務期間通常仍是一名僱員。根據許多集體談判合約中的特定條款,管家可能會獲得一定的休息時間(有薪或無薪)。
罷工
一群員工為了改變工資、工作時間或工作條件而採取的聯合行為,即拒絕勞動。
臨時協議或“TA”
如果雇主和一組員工的獨家代表(例如工會)在集體談判中達成協議,則該協議稱為臨時協議或 TA。因為它只有在雙方批准(或投票通過)後才會生效。在學區,董事會成員通常代表學區批准,工會成員(一般來說,投票權僅擴展到繳納會費的工會成員)投票代表工會批准。
不公平勞工行為
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公務員改革法(針對聯邦工作人員)或州及地方法律禁止的雇主或工會行為,可向法院上訴。這通常涉及雇主為避免善意談判所做的努力。其他例子可能包括管理層未能提供工會為談判或處理申訴而要求的相關信息,或管理層一再未能執行申訴解決方案或仲裁裁決。一些州法律可能會使用“禁止行為”一詞。
錯誤的終止
被解僱的員工對雇主提起的民事訴訟或訴訟,聲稱解僱侵犯或違反了法定權利、明確的公共政策或僱傭合約。